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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文案欣赏]北京国土专题片解说词

http://www.uupei.com  2010/9/3 18:54:15  优优配·配音文案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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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土专题片解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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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土地登记工作,一路披荆斩棘,跨越了一道又一道鸿沟,获得了一个又一个零的突破,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诸多成果,为土地的管理与利用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漫长的改革路上,北京市土地登记工作者,从一个不畏艰辛的优秀团队发展成了一个规范、完备的管理体系;从建国初期几套简单的基础文件发展出了一系列科学、完整的法规与政策。回顾历史,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北京市土地登记工作已经走过了辉煌的六十年。

  从1949年到1952年,这段时期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面胜利的收官时期。在建国之初,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提出 “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土地清丈、划界、定桩等地籍整理工作。新的土地登记制度成为了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建设的有力手段;土地所有人拥有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能够自由的生产和经营;广大农民领到了自己的土地证,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大大激发了生产热情,农业产量也随之大幅提高,为全国工业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期间,我国政府还相继没收了国民党、官僚资本家、大地主和战犯的地产,并把这些地产转变成了国有资产,奠定了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北京市政府也在此时公布了房地产的相关登记办法,开始对城市房地产进行确权和登记。

  这一时期的土地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产权登记,土地证的类型在农村为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城郊地区为土地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发证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又分为国有、乡村公有、私有三部分,土地物权分为抵押权、地役权、地上权三种,城市地权虽然还在沿用以前的框架,但是已经消除了永佃权和永租权。

  从1953年,中国开始一步一步地迈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展开,农业生产合作社很快成为了全国农业生产和农业改造的中心。根据合作社示范章程的相关规定,入社成员必须将耕畜和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管理,地产方面,入社成员除了可以保留坟地和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外,其余的土地也必须上交合作社,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然后由合作社统一安排使用。到1956年为止,全国农村已经基本取消了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建立了以合作社为中心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在此期间,城市中开始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依然沿袭着建国初期的政策框架,允许市民持有私房,市政府继续对城市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并对私房租售交易进行管理和整治。在这一过程中,地籍工作开展的很少,一些必要的土地权属变化的登记手续都没有进行处理,土地所有证也没有更换,为之后的土地登记工作遗留了许多问题。

  到1956年为止,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至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确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农村地区的广泛建立,取代了旧社会农户自产自销的生产方式,在农业个体经济走向集体经济的巨大转变中,农民从土地改革中刚刚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变成了合作社集体所有权,尽管1954年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然而凭借宪法的一纸条文并不能扼制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滚滚热潮,并由此造成农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大部分失去了效力。

  1958年,北京市成立了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开始对城市中的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时间,城市中的国有房产和土地在数量上迅速占据了优势,土地国有所有权也上升成了主要权种,地上权逐渐消失,或被土地使用权所取代。地权观念在社会中逐渐淡化,导致土地登记工作在这一时期基本未能展开。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爆发,我国进入了“红旗浩荡,呐喊喧天”非常时期,由于全国上下社会运动迅速高涨,导致正常的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受到了严重干扰,全国各级政府的各项日常工作都很难继续开展。在这一时期,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被迫接管了大量私有房屋,城市房地产迅速实现了全面公有化。在当时,我国地籍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受苏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的影响,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主要权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生产队和政府机关成为主要的权利主体,土地权利体系和权利主体日趋单一,土地的市场行为也随之销声匿迹,导致我市土地登记工作受到了严重忽视,产权产籍资料也因此大量丢失。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的这一革命性新策略,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保障广大农民可以长期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行之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再一次高涨。

  在此期间,北京市政府开始恢复落实私房政策,对文革时期接收的私有房产、寺庙房产和祠堂、会馆等房产逐步予以发还;同时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迅速腾退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并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退还。

  1982年,我国公布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自此,凡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土地,除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全部都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中国农业部设立了土地管理局,开始在不同区县开展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的试点工作。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并设立了地籍管理司,统一进行城乡地籍管理。在这一时期,土地登记工作开始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所有权为主要目的。我国农村地权从以前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分化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等。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也在地籍管理中日益凸显。

  1989年到2004年这段时期,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改革期。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此后,全国许多城镇区县都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个专业银行也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地产的市场行为开始公开化、合法化,土地的经济价值被重新得到了认识。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新的地权种类不断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中诞生。土地权属登记工作也因为土地市场的活跃而变得日趋重要,而各种地权和权利主体的丰富也使土地登记工作变得日趋复杂。

  1993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骤然上升。

  2004年12月31日,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正式成立,中心下设土地登记部、土地权属部、土地调查部、信息统计部、行政办公室、档案馆、地质档案馆,分别负责本市的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工作;承担军产、保密产、中央产及涉外产的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及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新世纪的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赋予了土地登记工作新的使命,土地登记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确认产权、地政管理和税务等,更是保护耕地、公示物权、维护市场安全的有力保障。2007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并重新修订了《土地登记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从全国层面上对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登记的组织机构以及土地登记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界定。土地登记已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并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方向发展。

  从1949年到2008年间,我国先后颁布了涉及土地登记工作的法典7部,北京市政府先后出台各种相关文件和配套政策总计400余份。这些法律的确立和政策的延续,是漫长的改革历程中,积累下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理论,凝聚的是所有土地登记工作者的智慧与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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